第三個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 NO.3
主申請人基本情況:
50多歲,帶女兒。主申請人是做房地產開發,同居配偶沒有一起申請
簽證
2014年11月 遞交意向申請書
2015年11月 遞交洲政府擔保申請
2015年2月 獲得洲政府擔保
2015年2月 遞交簽證申請
2015年8月 體檢
2015年10月 移民局發出投資的邀請函
2005年11月 移民局發出交英語培訓費的邀請函
2015年12月 全家人獲得五百萬投資簽證
此案特點是股權轉讓和生意經營賺的款。劉律師根據其十多年的辦案經驗,技術性地指導客戶如何準備證據來滿足移民局的要求。在客戶不能提供某方面的證據的情況下,劉律師指導將如何靈活性處理。從證據、邏輯性、法律知識等角度來看,500萬投資簽證比一般商業移民投資簽證要求得更國嚴格。在移民官司審理案件的過程中,移民局所掌據的證據不僅僅是客戶所提交給移民局的證據,移民官有可能通過其他渠道掌握到更多相關的信息。